2013年1月15日星期二

如何保障站在不利位置的群眾

這文並不是提及有關同性戀議題,由於本人在靈性上及聖經基礎上有所缺乏,難以討論,但個人而言則是絕對贊成進行公開諮詢,連一個諮詢也沒有,也枉論有什麼言論空間與言論自由之義,每個人都應有個人的取向自由。

說回正題,此文主要是討論近日有關公司條例修改下公眾的知情權被剝削。

這個影響站在純以商業角度,是對本港商業環境有莫大的影響。這是特別對中小企人士。條例是對個人私隱上的修改,所以第三方是難以查冊公司名冊資料,這樣在資訊不對稱的經濟環境下,其實已經對某方會有所損失。

本港雖然是地產霸權,但是本港就業人士主要是工作於中小企,他們財力與大財團是缺乏資源,因此要能夠站立高效的營商環境下,那麼資訊上的流通便是異常重要,因為當資訊流通時,大家的起步點便相對地縮窄,才可以有利競爭環境。

不過中小企面對一些不法之徒被商業欺騙,提出訴訟是其方法之一,而公司的背景資料便非常重要,即使不是訴訟,公司名冊資料也應該有效地公開,方能夠保障商業上的流通運作。

老實說倘若是正常公司,為什麼會怕被查呢?大家都是打開門做生意時,基本資料獲取並不為過,假若有問題,公司名單人物便是有可疑時,這便減少營業上損失甚至對薄公堂,也減少訟訴上的費用,站在經濟效率上,也有利。

這次工聯會都對這事都表示反對,因為公司查冊也能夠保護到勞方的權益。

事實勞資各方都需要對公司查冊有高度透明度。

至於所說的傳媒追查,其實是放大了事實的觀點,因為傳媒現在查冊,都是和其他人一樣的做法,因為高透明度的查冊制度並不是為了傳媒行業。當然傳媒行業在透過查冊方面找到不少醜聞而能夠以第四權的觀點對社會作出批判時,則是因為這種服務所帶來對社會正面的影響,更有利社會發展。

大財團有能力保護自身資產時,但站在財力薄弱的群眾下,透過不同形式小而精準的資訊服務,是對他們提供極大的保障方式,這才是可以提供公平的商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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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引爭議 業界憂縱容無良老闆

4 則留言:

  1. 有關公司條例的修訂過程, 令人覺得香港的從政者和包括記協這些所謂公民社會, 根本不知怎樣實行民主(詳情可參考下列文章http://allcommentators.blogspot.hk/2013/01/blog-post_304.html).

    這事令人質疑 香港究竟配不配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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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感謝你所提供資料,也有值得參考性。
      不過個人認為何為「香港究竟配不配有民主」,民主是不需要配不配,每個社會都應該有。

      邵力競所指出英國方面的修例,這個我向來都有點疑問,就是何解香港總是會根據海外的條例為依歸,為何不以本土環境下而作出當地適合的條文呢?以往金融條例多參考新加坡、英國等地,其實這已是一種問題,以此為借,便失去了自身的獨特性,有如一個A貨條例。

      本文所提及不是新聞自由的重要性,只是其中之一,反對資訊不對稱下是我們需要考慮。個人相信要透過其他方法亦可以找到一些相類同的資料,但是所需要的成本會較多,這樣變相對於較少資源的人士難以獲取資訊,除非可以有另一種的方法做替補才可以。

      至於文中所說的一森林來替一棵樹或者是錯誤的焦點,因為新聞自由是其一而已,重點是大眾能否可以獲取資料,這是需要清楚的界定。

      同意文中議員為何到現在才知道,實在讓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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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邵力競:重寫《公司條例》揭示的八大現象中,我同意以下的觀點:
    - 可是在《公司條例》下註冊的公司董事不見得都是權貴,是否該有更合適更具針對性的方法,而不是要犧牲整片森林(所有人的私隱權)來拯救幾棵樹(個別權貴的地址與身份證的後幾個號碼)?相信肯做工夫的記者,仍然會有方法在不構成誹謗下作出推敲,讓讀者自行判斷真偽。
    - 採訪工作沒有那麼方便,不等同採訪受到刻意阻礙;說是影響資訊流通還可以,但不能就跟「新聞自由」受威脅劃上等號。

    在城市論壇中,指可針對無良僱主是不對.因為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與成立公司時的注冊資本有關. 就算找到董事, 都追討不到已清盤的公司. 就算沒有董事身份證的後幾個號碼, 如果有關犯法事項, 執法機構可以取得有關董事的資料.

    個人認為身份證號碼是非常重要的私隱,不能輕易地公開. 現在做法即保留身份證的後幾個號碼不公開, 和銀行的一些做法相同.

    回應匿名,世上沒有配不配有民主,只有什麼程度的民主.
    (如中國新任主席說,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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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品質兄
      查冊制度上,新聞採訪其實不是最重要一項,反而是市民對這服務的需求。一如品質兄所說可能要再用多一些時間方可找到。但是一般市民未必有這種時間甚至能力去做時,這便會帶來更複雜甚至是困難。

      實例情況,找到不良僱主,其實在酒樓拖數便是最常見的情況,關一間,開另一間並以另一個公司名開。倘若利用查冊便可以較有效找到這些不良僱主。

      相信公司條例問題不是針對的陰謀論,而是要考慮現時本港社會上的複雜營商環境,因為本港資本流通性極高時,資訊開放便可以作出平衡的一面,理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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