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星期五

為什麼從官比市民的要求更高

近日消防處副處長梁偉雄在會議上多次以「曱甴」稱呼示威者,及後消防指他的說話只是對「暴徒」的稱呼,企圖把事情淡化,好讓避免消防在此事上再繼續發酵引發公關災難。

此事上梁副處長的對於示威者以此作稱呼是否可以呢? 在一個言論自由社會上,每人都可以表達意見,等於藍黃兩陣型互相謾罵一樣,不過作為一個官員,俱有政府職能的人士在一個公務上討論事項時,用詞之精準和意見的表達,確實是需要有一定的職業上的道德標準,因為你身上是已經流著「官」的血,不是一個平民可以亂說話。

為什麼市民可以亂說話,官員就不能夠呢?

關鍵是官員是擁有權力,而市民卻沒有,而且官員的說話及影響力絕對比一個普通市民為大時,他的輿論,是可以左右了一個社會,而且他的行為和舉止,也是會影響社會時,那麼不能夠用草率、輕佻的言行舉止,因為社會賢達是社會一個模楷指標,即使你認為示威者的不該,但也不應用這種字眼,因為職業有其品格要求。

還記得克林頓性醜聞嗎?當年很多人都說為什麼他的性生活要被彈劾,他做好份工就得啦。但每每有權在握的人,他們的道德觀、言行都要比其他為高,一方面他們是社會的模楷外,還有的是他的行為是有機會影響到社會的運作,因此言行舉止不能輕率。同樣地副處長是消防處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高職位,他不是樓下陳伯、黃伯在維園同張三李四圍爐取暖,他在會議說的話其實就是公開的說話,每一言行其實都是向市民、政府、國家負責,所用的語言都應該要深思熟慮才好說出來。

或者梁處長私底下的確對示威者不滿,但私底下和公開請你好好分得清楚,這才是一個專業的官員,一如政府官員常說要不編不倚回應市民,不會偏幫,只需要守法。那麼從這個出發點說,即使所謂的「暴徒」是犯法,但也不至於要「死物化」形式來形容,此種無疑是一種侮辱,正如市民的確會開口埋口大罵「黑警」之類的口吻,警方也覺得是一種侮辱的字句時,將心比己,可曾感覺到一樣的不公平和不滿呢?

當官員、警方可以在街上罵「黑記」、「曱甴」然後可以無需負責,頂多只是在記者會上謝振中講兩句「不合適」就解決事宜,反之市民一鬧警方就隨時被押上並以武力對待,這又是一種合理嗎? 深知道不少人認為警方是可以使用不對等的武力來止暴,但同樣地,市民也同樣期望官員有不對等的職業高道德要求其實也不為過。

正因如此,期望香港政府職員在穿上你的官職衣服,在執行職務的期間,請記緊著是為市民服務,而不是制服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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