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星期五

同樣沒有誠信和腰骨的梁振英

正當大家集中討論唐什麼不是男人,要在女人背後又僭建等問題時,大家一路都沒有留意甚至去理解梁振英在西九以權謀私違反公眾理益的一事,這就是只能說我們仍然是看慣師奶劇長大一樣,一到嚴肅與複雜劇目時,就好似失憶一樣。

現在証明梁振英在西九事件上,實在是多次對自己有關連利益的公司作為支持,並且不是一次半次一時之失,而是多次。難道這種多次投票真的是如此草率或一時忙記嗎?如果真的是一時忙記,那你和唐英年一樣,都是實在不知所謂和同樣地不適合做我們的首長。

如果是忙記,那你對事件的專業判斷是有懷疑,日後香港重大的事情你還能夠處理嗎?這和梁錦松輸步買車,什麼公私分得太開一樣的推搪和交辯切詞。

如果是特意提供利益,這就更加是以權謀私,這和曾蔭權等一干人等有什麼分別?試想西九這個超大型項目,其涉及的資金是以千億計,這樣屬政府其中一個有史以來最大的項目之一,這種龐大利誘下,你作為涉及人而特別地利益輸送,基本上是可以搵廉政做野。

昨天看,曾給人放箭,要被下馬。這些黑料人家一早就有。現在梁同樣要拉,這些材料,一樣一早有,要在這刻放料。

所以從開始到現在,這場遊戲就是一種無恥的鬥法。

而事實上,梁同樣是特區政府的行政會議成員,一樣是這個班子。唐固然是無恥,梁亦是無恥,沒有兩樣。這個政府加上中央的政權班子,真的是爛到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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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梁振英投票挺楊經文

李 永 達 : 梁 振 英 在 西 九 比 賽 所 涉 利 益 衝 突 更 大

涂謹申:梁振英疑涉假申報

8 則留言:

  1. 一 投票時由始至終不知對方是何公司, 自然會多次投票給對方.

    二 如何解釋參賽者自行申報?

    三 做測量的都知道, 每天數百個報價, 你要梁生如何在兩天內知道那個客人有參賽?

    四 投票制下, 梁生如何出術?

    未審先打三十大板, 先再了解事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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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 做測量的都知道, 每天數百個報價, 你要梁生如何在兩天內知道那個客人有參賽?」

    梁生當然不可能在兩天內知道那個客人有參賽,但是,如果梁生是認真對待利益衝突這回事,第一、他在接受評審員這份工作前,他的公司要批准,在他做評審員期間,為了避嫌,公司不會參與任何與西九文化區有關的項目或工作。第二、在他接受了評審員這份工作時,他要馬上囑咐他的下屬(他是該公司的地區主席),不能參與任何與西九文化區有關的項目或工作。
    梁生明顯地沒有這樣做。他甚至在填寫利益申報表時,也是馬馬虎虎。不然,他不會選擇他「不是任何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東」的選項,而cross out他作為董事或主要股東的公司沒有參予比賽的選項。
    在這件事上,梁生明顯有疏忽和漏報(但可能不是故意漏報)。他亦明顯輕視利益申報和避嫌的重要性。從他否認有漏報的態度,可見他今天仍然輕視利益申報和避嫌的重要性。這就是梁先生,他是不會錯的!錯的是秘書處、是參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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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00匿名

    一。為何你可以妄想投票人不可能知道對方是何公司?作品本身的特點就已經透露了何公司!好比一個作弊的學生,事前在試卷加個記號就可以。又何難!

    選舉作弊的方法百千種,竟可以為一位熟悉政府運作的行會召集人,為并清楚認識自己公司的所屬行業下,還不避嫌屢次為與相關行業的盛事投下自己一票。這樣的行為,在這樣的一個context ,反映的不只是疏忽大意,更反映自我制約能力上的缺憾,不擇手段是其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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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Y:根本未知參賽的馬來西亞的作品是怎樣,也不知誰人參與,因為所有參賽作品都是匿名的(明報報導)。

    CM兄所言:作品本身的特點就已經透露了何公司!好比一個作弊的學生,事前在試卷加個記號就可以。又何難!

    絕對同意 CM兄 X 10000!

    CY的狡辯可借用郝鐵川之名句:
    既不科學也不合邏輯,當個各位是弱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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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參賽作品全部只得161件, 要作弊, 沒有難度, 正如小圈子選舉, 選委只得一千二百個, 要操控結果, 易如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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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以下是我的看法及行動.

    如政府不全面公開相關資料,只公開西九比賽中與梁振英及建築師楊經文有關的資料。這是非常不利。因為邏輯犯了以偏概全 - 即不充分的謬誤。
    部份事實就可以構成誤導。在質量審查界中有以下的名言(用來誤導審查員):
    Always tell the TRUE
    But NOT All the TRUE
    Nothing but the TRUE

    所以一定要求政府全面公開相關資料,但可隱藏評審人及參選公司的名字!
    例如評審人A,B,C及公司作品一,二,三等。
    如果楊經文的作品是佳品,我相信其他評審人一樣會投它的。

    ---------------------------------

    致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13&17/2/2011)
    本人投訴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選擇性披露資料及有介入選舉的嫌疑。
    民政事務局有行政失當的行為!
    本人己發電郵到民政事務局 hab@hab.gov.hk要求公開當年比賽整份檔案。
    但剛剛收到民政事務局的電郵傳訊失敗,因為郵箱滿了。

    道德的關鍵是動機。
    【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昨表示,翻查比賽文件,發現沒有檔案提及事件有任何「誠信問題」,而秘書處得悉梁振英和參賽者有關連後,亦沒建議取消其評審團資格或決定重賽。
    用部份事實回覆傳媒是不能解釋動機。香港市民是覺得政府有介入選舉的嫌疑。
    雖然誤導而不失真話,比白色謊言好。但符合事實的誤導之辭出至民政事務局,就是有行政失當的行為。
    如果局長只交出梁振英和楊經文的檔案,邏輯一樣犯了以偏概全即不充分的謬誤。
    部份事實就可以構成誤導。

    ---------------------------------

    不同意涂謹申對梁振英的質疑! 我已電郵給涂謹申及民主黨其他議員。 (24/2/2012)

    涂謹申先生,
    本人不同意你對梁振英的質疑。
    (香港電台: 民主黨涂謹申說,梁振英在申報表上,申報「自己並非任何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東」,或會令負責審核的秘書處鬆懈,質疑梁振英蓄意隱瞞。涂謹申又話,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罪行,要求警方跟進。)
    如你有做評判的經驗,在申報利益時,是以當時自己所知的去申報。 (The best my knowledge in that moment) 我在很多的投標中,都填過這樣的表格。

    你的質疑在沒有充分証據下是不成立,這犯了不充分的謬誤。
    如果你已假設梁振英是蓄意隱瞞而作出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的論述,這犯了不當預設的謬誤。
    身為律師,犯了邏輯的謬誤,給市民一個有偏見的印象。

    黎先生上
    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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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黎先生:

    梁振英疏忽漏報在先,在多次投票予自己心宜的選擇後遭人懷疑有偏私是自然的結果,向公眾澄清和解釋的責任在他. 其他評審和參賽作品沒有任何疏忽或錯誤, 是非常無辜的. 將他們的機密公開, 對他們十分不公.況且,即使公開了這些機密,也不一定能証明梁先生沒有偏私. 現已披露的事實也不能証實梁有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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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樓上的匿名,
    我提議的隱藏評審人及參選公司的名字,
    例如評審人A,B,C及公司作品一,二,三等;可解決其他評審和參賽作品的機密公開。

    問題是現已披露的事實不足夠証實梁有沒有利益衝擊,對支持者,反對者及大眾都是不公。因此要求政府公開當年比賽整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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